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唐春阳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营子区兴隆小区C5-2-402房确证字第20161068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庆阳
2019 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