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0913)
高男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于双桥区于家沟小区7#楼03-105(土地证号:62300号)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白羽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