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曹焕武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于双桥区西大街路南1-3#楼2-104(土地证号:46095)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安然 温明栋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