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提示采矿权办理延续的公告
(2019年2月1日)
经核实以下21个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请各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因采矿权人未按期申请延续造成采矿许可证废止的,后果由采矿权人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承德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采矿权一览表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