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保留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 ||||||||||||||||||||||
序号 | 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编码 | 涉及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审批服务事项 行使层级及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是否工程建设改革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依据 | 设立层级 | 颁布机关 | 条款内容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是否必须委托中介办理 | 中介服务监管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类型 | 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 | 从业人员资质职称要求 | 行业监管部门备案要求 | 服务时限要求 | 服务时限依据 | 服务收费标准 | 收费性质 | 服务定价依据 | 资金来源 |
1 | 13011508700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核准类建设项目申 | 是 |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4号)申报材料清单 | 省级 | 省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第四十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2、《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第七条:(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进行节地评价的,提交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第十条:(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坐标材料;(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4号)申报材料清单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 否,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出具报告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工程咨询 | 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承担 | 具有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职称要求 | 市场调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社会资金 | |||
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现状地形图 | 现状地形图 | 是 | 测绘测量 | 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承担 | 具有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职称要求 | 市场调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社会资金 |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否,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出具报告 | 论证 | 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承担 | 具有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职称要求 | 市场调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社会资金 | |||||||||||||
交通影响评价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是 | 评价 | 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承担 | 具有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职称要求 | 市场调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社会资金 |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2、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是 | 测绘测量 | 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承担 | 具有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职称要求 | 市场调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社会资金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是 | 设计 | 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承担 | 具有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职称要求 | 市场调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社会资金 | |||||||||||||
节地评价 | 节地评价报告 | 是 | 评价 | 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承担 | 具有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职称要求 | 市场调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社会资金 | |||||||||||||
2 | 130115074000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 是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 省级 | 省政府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现状实测地形图 | 是 | 测绘测量 | 具有与项目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承担 | 具有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职称要求 | 市场调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社会资金 | ||||
3 | 130115085000 | 建设工程(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是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 省级 | 省政府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 是 | 工程设计 | 具有与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 具有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职称要求 | 市场调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社会资金 | ||||
4 | 00011501000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住宅设计方案 | 是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 省级 | 省政府 |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第五十五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住宅设计方案 | 是 | 工程设计 | 具有与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 具有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职称要求 | 市场调节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社会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