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承资规复决字〔2021〕02号)
来源: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09-08 09:42浏览次数: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承资规复决字〔2021〕02号

 

申请人:丁某某,男,汉族,住平泉市平泉镇。

被申请人: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平泉镇府前路17号平泉市人民政府附近;法定代表人: 苗育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艳华,职务: 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9日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招拍挂文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招拍挂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报批材料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2021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招拍挂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报批材料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任何回复。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然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甚至至今仍未给予回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综上,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其知情权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机关却无视人民群众的呼声,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主张。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邮政快递收到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承资规复答字(2021)02号)平泉市平泉镇黄杖子村7组387号对我局于2021年3月19日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招拍挂文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答辩如下:

一、复议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对像与复议对像不符,且复议申请人2021年3月19日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内容与向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议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副本内容不符

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中邮政快递签收单中收件人为平泉市行政审批局,并不是我局,其申请公开内容我局不得知,但从寄件人邮件详细说明中标注为“立项批准文件等,行政复议申请对像不应是我局。复议申请人2021年3月19日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其申请公开内容为“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具体位置见附件)的征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签字材料。”(详见附件1,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且我局收到的邮政快递签收单上的邮件详细说明中复议申请人标注的邮件内容(详见附件2,邮政快递签收单复印件;其向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议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副本中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具体位置见附件)新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概算等。”

二、复议申请人2021年3月19日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内容我局按期作出答复

由于复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范围的土地没有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我局经核实后联系信息公开申请人告知其相关情况,申请人告知我局将书面答复邮寄给信息公开申请寄件人即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详见附件2,邮政快递签收单复印件),我局于4月9日将答复件按申请人要求寄出(详见附件3我局给复议申请人答复件及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复印件)

综上,行政复议申请对象应是平泉市行政审批局,不应是我局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内容严重失实;且我局依法规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侵犯复议申请人的知情权等行为。

经审理查明: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审查后,发现申请人向我局递交的政府信息申请邮寄附件,为向平泉市行政审批局提交的邮寄证据。通过向申请人律师电话咨询,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的律师对邮寄证件进行了补正。通过对补正的邮寄附件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证据对比,申请人提交的邮寄证据(EMS.1025283800232)与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邮寄证据(EMS.102528379932)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不符。被申请人对申请信息公开征地批准文件等信息(EMS.102528379932)进行了答复;对本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中提到的申请信息公开招拍挂文件等信息(EMS.1025283800232)未进行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平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书面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