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承资规复决字〔2021〕06号
申请人:马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营房镇。
被申请人: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段立富,职务:局长。单位地址: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29日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地公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提出的关于申请人承包地所在的河北省承德市北营房镇荒地沟村涉及建设项目的征地公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所在的河北省承德市北营房镇荒地沟村涉及建设项目的征地公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签收.至今没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提出的关于其所承包的北营房镇荒地沟村涉及征收项目的征地批复的信息公开,请求我局作出答复。现答复如下:
我局就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其所承包的北营房镇荒地沟村涉及征收项目的征地批复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并与申请人电话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北营房镇荒地沟村乡村道路建设事项,我局已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一并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我局未办理过该道路建设土地征收转用报批事项。因此无申请人申请内容的征地批复、征地公告、一书四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审理查明: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审查后,发现被申请人2021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调查和申请人电话核实,及查阅相关资料,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了《关于马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在答复中告知了申请人“我局未办理过北营房镇荒地沟村乡村道路建设土地征收转用报批事项。”该答复于2021年7月13日交邮,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之后, 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以邮寄形式向我局递交了2021年8月2日再次作出《关于马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中告知申请人“我局未办理过该道路建设土地征收转用报批事项。因此无复议申请人申请内容的征地批复、征地公告、一书四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答复于2021年8月5日交邮,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件于2021年4月29日被投递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了《关于马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该答复于2021年7月13日交邮寄出,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都已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定答复时限,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举证期限外,向我局提交的2021年8月2日《关于马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3、申请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 “一事一申请”原则,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申请一答复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答复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12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