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序号 | 属性名称 | 属性内容 |
1 |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2 | 承办机构 | 承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非税业务已实现同城通办) |
3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4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三百五十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 |
5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
6 | 办理时限 | 1小时办结 |
7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8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书 |
9 | 追责情形依据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