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序号 | 属性名称 | 属性内容 |
1 | 事项名称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2 | 承办机构 | 承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 |
3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4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三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主席令第28号)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第十四条 |
5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转让协议和发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 (1)互换协议和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以及村委会出具的互换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结婚证(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情形的提交) ; (3)分家析产协议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 (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情形的提交) ; (4)死亡证明材料和遗嘱 (申请人可根据继承或受遗赠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5) 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申请人可根据继承或受遗赠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6)经公证的材料(申请人可根据继承或受遗赠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7)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5. 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非承包方式集体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村级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村民小组申请的,由所在村委会提供村民小组负责人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转移依据材料: (1)互换协议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证明材料以及村委会出具的互换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自留山互换时提供) ; (2)土地调整或互换方案及协议( 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互换或调整的提交) ; (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互换或调整的提交) ;合并分立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作价出资入股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4)结婚证(申请自留山合并情形的提交); (5)分家析产协议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 (申请自留山分割情形的提交); (6)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申请人可根据继承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7)经公证的材料(申请人可根据继承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8)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 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
6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办结 |
7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8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书 |
9 | 追责情形依据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