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序号 | 属性名称 | 属性内容 |
1 | 事项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2 | 承办机构 | 承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 |
3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4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三百六十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 |
5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
6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办结 |
7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8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
9 | 追责情形依据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