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2113)
马卫民因保管不善,将20161593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双桥区水泉沟21#楼60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卫民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