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09-05 16:31浏览次数:

(转自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冀自然资发〔2022〕3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18日



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第三条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压覆范围内不能勘查开采的已查明矿产资源。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以及财政出资勘查经过评审验收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产及我省优势矿产共41种(见附录1)。

第四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确定,涉及露天开采的应遵循相关行业规定,无行业规定或行业规定小于300米的,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300米;涉及地下开采的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确定压覆范围。

第二章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  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晶质石墨、萤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六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依据国家划定规则,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和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第七条  单独选址项目选址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查询机构)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范围应符合行业规定和我省有关政策,原则上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扩300米。经查询初步认定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统筹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八条  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内有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的,应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在此基础上,建设项目不压覆和视为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得新设矿业权。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不压覆:

(一)压覆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地的;

(二)压覆埋深大于1200米矿产地的;

(三)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依法签署互不影响协议的;

(四)拟建建筑物保护等级为Ⅲ、Ⅳ级,由乙级以上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出具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论证意见,同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不干涉矿业权设置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第十一条  压覆以下矿产资源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坐标资料;

(四)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同意压覆协议(压覆补偿协议或互不影响协议)(可选);

(五)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

(六)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进展说明(可选);

(七)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

申请视为不压覆的,需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上述(一)至(四)项材料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涉及第十条第(四)项还需提交矿山设计单位论证意见和建设单位不干涉矿业权设置的承诺。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协议,涉及补偿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压覆财政资金勘查项目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勘查项目的进展、资源赋存情况及建设项目对勘查工作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由矿业权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发证机关办理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需要重新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仅压覆矿业权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