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公告
(2023254)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确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确认(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承德市九华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14-2030434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姜付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双桥区石洞子沟和尚坟104号 | 130802108201GB01333 | 22.42平方米 | 住宅 | 无权源土地确认 |
2 | 姜付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双桥区石洞子沟和尚坟105号 | 130802108201GB01334 | 21.48平方米 | 住宅 | 无权源土地确认 |
公告单位:承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