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人力中心关于举办2024年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班(第五至六期)的通知
来源: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10-29 16:36浏览次数:

(转自自然资源部网站)


自然资源部人力中心关于举办2024年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班(第五至六期)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部署,推进不动产登记队伍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加强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特举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班。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第五期: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太原。 
  第六期:2024年12月17日至12月22日,西安。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相关人员,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专业人员,相关事业单位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形势与任务专题。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贯彻落实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精神,对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及工作形势进行深入解读。
  (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专题。围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业务,对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地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等内容进行学习和解读。
  (三)基层经验介绍专题。邀请基层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流不动产登记工作经验。
  (四)研讨交流专题。围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组织交流研讨,探索破解问题的思路途径。
  四、培训方式
  采取专家讲授、师生互动、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组织培训活动。
  五、培训费用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相关规定,按照每人每天550元标准收取培训费(含食宿),共计3300元/人。请参训人员明确发票抬头和税号,确保发票信息完整无误。
  六、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培训有序开展,严肃培训纪律,培训班将要求参训人员签订纪律承诺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中组发〔2019〕22号)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参训学员需保证全勤,方可获取部岗位培训证书,培训40学时计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人员信息库。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务必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一周将参训人员报名表发送至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电子邮箱。
  (二)各单位选派的参训人员应身体状况良好,近期无任何重大疾病,能够完成学习任务。
  (三)请参训人员携带一张小二寸彩照,培训班将统一制作部岗位培训证书。
  (四)各省(区、市)参训人员于报到当日18:00前完成报到,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到达,请告知培训地点联系人。培训班不设接送站,请参训人员自行往返。
  联系电话: 010—68047636  
                        010—68019466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