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李某甲和李某乙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李某甲和李某乙是叔侄关系,两家的关系本来不错,然而却因为一块两家都没有权属的山林地闹僵。起因是双方均在自家山地相邻的无人管理山地上种植林木,因界线不清,经常发生摩擦。2014年,李某乙在争议山地上种100多株桉树苗,2019年4月初,李某乙发现种植的桉树被人砍了30多株。李某乙认为是李某甲偷砍并出售,要求李某甲赔偿3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征得李某甲同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纠纷并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经调查,争议林地的使用权属于李某丙,2005年李某丙去世后,因无继承人管理,生产队也未将林地收回,争议林地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李某甲和李某乙两人因自家的山地与李某丙的山地相邻,便相继在争议地上种植林木,村集体没有提出意见,便各自管理,但因双方占用的界线不清产生矛盾,李某乙曾经把李某甲在争议山地上所种的树苗拔掉种上自己的树苗,2014年,双方为此事还发生过剧烈的争吵。
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调委会对纠纷进行了梳理,处理好这个纠纷必须跟当事人理清三个问题,即:一是李某丙去世后,其林地的使用权归谁所有;二是李某乙先拔去李某甲的树苗要不要追究责任,只追究李某甲砍树的责任而不追究李某乙拔树苗的责任,李某甲肯定不服;三是李某甲砍伐出售李某乙的桉树该如何赔偿。理清思路,调委会制定了调解方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召开调解会。
调解会上,李某乙称,该林地近些年一直由自己经营管理,自己在坡地上种有桉树,去年桉树已成材,李某甲却偷偷砍伐出售了自己30多株桉树,要求李某甲赔偿3000元。李某甲称争议林地并不是李某乙的,2014年时,自己在这林地上也种有松树苗,结果被李某乙拔去,种上自己的桉树苗,现在他砍伐的正是当时被拔去松树苗的地块上的桉树,不愿意对其进行赔偿。由于当事人双方一见面就争吵,调解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从法律和人情的角度,向他们解释了此块林地是生产队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李某丙过世后,因无继承人,该林地的使用权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因此,李某乙以该林地由自己经营管理为理由,拔掉李某甲所种的树苗,属于侵权行为,李某甲也不能以李某乙曾拔掉自己的树苗为由,砍伐出售李某乙的桉树。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故意侵占他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同为一个生产组,既是邻居,又是亲戚,没必要为了一点钱闹得跟仇人一样,更没权利去争这块林地的使用权,因为林地为集体所有。至于赔偿金额,因为以当前桉树的价格,30棵桉树能卖1000元左右,彭某益要求赔偿3000元是没有根据,得不到支持。通过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后双方同意和解。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李某甲从桉树出售的收益中拿出500元当场补偿给李某乙;
二、李某乙收到补偿款后,双方不再追究松树苗被拔、桉树被砍一事;
三、双方尽快处理完林地上的树木后,为避免再生矛盾,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在此林当上种植作物,生产队将原属李某丙的林地收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