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王某与杨某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渭南市澄城县王某养母去世后,其养父再婚,杨某为其养父与再婚妻子之子。因处置家中财产争议,王某与养父关系决裂,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与养父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判决王某与养父共同修建的新院庄基砖窑二孔,东边一孔归养父所有,西边一孔归王某所有。解除收养关系后王某外出做生意,很少回家,新院二孔砖窑均被养父和其再婚妻子占有居住。两位老人去世后,杨某从二老处继承此处院落及房屋,一直居住在此,此间多次修葺房屋。2021年5月,王某听说国家修高速要征收该院,故联系杨某,表示想要回法院判决给其的砖窑,杨某明确予以拒绝。同年9月,王某找到杨某,表示杨某若不归还砖窑,就要补偿其人民币2万元,杨某拒不返还砖窑,也拒绝补偿王某,表示自己多次修建院子,现在的院子已经和王某毫无关系。
两人争论不休,多次发生口角。随后王某到澄城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寻求解决办法。
【调解过程】
经王某申请,调委会及时委派调解员进行调查了解。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仔细分析比照王某和杨某提供的法院文书,并询问双方所在村委会意见,认为王某是否拥有庄基砖窑使用权和所有权是问题核心所在。
王某认为,庄基两孔砖窑是其当年出力修建,法院已判决庄基一孔砖窑归其所有,其从未有过放弃的意思表示,且杨某居住至今,其均未要求杨某付款,如今政府修路征地肯定有赔偿,其要求杨某补偿2万元合理合法。杨某则认为,当年判决时法院曾让王某补偿养父3000元,王某至今未补偿,王某养父去世时留下遗言,即王某不给予3000元补偿便不给其砖窑,且杨某2012年大修院子时,王某也未主张要砖窑。同时,杨某还提出,王某的户口已迁走,现土地确权,庄基房屋已与王某没有任何关系。杨某认为现在庄基房屋为己所有,拒绝给予王某任何补偿。
调解员在走访时了解到,王某在县城已有固定居所,户口已从该村迁走。同时,调解员还了解到,现在该院流转市值仅为2万余元,而王某主张一孔窑洞即补偿2万元。至于王某所认为的修高速一事确实存在,该高速确要经过村子,但是离所争议宅基地还有些距离,政府也未接到相关征收通知。
基于上述事实,调解员随即约谈双方当事人,对王某和杨某进行劝说。从情理方面,调解员劝解当事人其二人均为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相互之间也有情谊,不应为此伤了和气。之后,调解员又耐心向王某释明相关法律条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一孔砖窑法院依据继承关系确已判给王某,故王某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和该窑洞的所有权,王某对其所有的这孔砖窑主张补偿于法有据。但考虑到王某户口已迁出,且已经在县城有固定居所,一家老小搬回农村居住并不现实。而杨某长期居住在此,现在该村整个院子的流转市值为2万余元,院子如果不是杨某多年来修葺打理,砖窑可能早已荒废。至于修路征收也缺乏依据,王某主张的2万元补偿款数额过高。
调解员也对杨某进行劝解,王某虽户口已迁到其他村,不属于该村村民,个人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也有法院的判决,王某仍可以主张这孔砖窑的财产权,故王某要求补偿确有法律支持。至于当年判决书上的3000元是否给到养父已经无从知晓。而从情理方面,整个院子确为王某十几岁时举债辛苦修建,于情于理均应给其部分补偿。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王某和杨某最终握手言和,自愿协议和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王某和杨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杨某现场给付王某补偿款现金5000元;
2.王某将砖窑两孔所有权转让杨某所有,王某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砖窑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