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戚某甲与戚某乙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上蔡县某镇村民戚某甲与戚某乙宅院前后相邻。2023年1月,戚某乙翻建新房,在建造地基时,遭到戚某甲的阻拦。戚某甲称,戚某乙在2002年建房时强占其宅基地南北长1.6米,东西宽2米,戚某甲发现其宅基地被强占后,要求戚某乙退还,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戚某甲同意戚某乙再次翻建新房时退还被强占的宅基地。后戚某甲听闻戚某乙欲翻建新房,遂找到戚某乙协商退还宅基地事宜,戚某乙却置之不理,双方因此多次发生冲突。经村调解员和村调委会多次调解,均未得到解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3年2月某日,戚某甲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戚某乙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归还被强占的宅基地。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戚某甲的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稳定了戚某甲的情绪,随后认真听完戚某甲对案件的陈述并详细记录,初步掌握基本案情后,调解员立即联系戚某乙,调解员向戚某乙说明情况后,询问其是否同意调解,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戚某乙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此基础上,调委会受理了案件。
调解员仔细分析了纠纷特点,认为宅基地纠纷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且两家系多年邻居,处理不妥不仅不能案结事了,甚至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邻里和谐。基于以上考虑,调解员决定从细微的调查走访入手,找到问题的症结,从根本上解决这起纠纷。
随后调解员来到涉案地进行现场勘查,并走访了村组干部、周围群众,详细了解矛盾纠纷产生原因,为开展调解工作掌握了第一手资料。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开始前,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调解应遵循的原则。调解员让双方陈述各自的观点。戚某甲称,戚某乙侵占其宅基地属实,其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宅基地确权证书为证,要求戚某乙履行双方签订的“暂用宅基地协议书”,归还其被侵占的宅基地。
戚某乙辩解,戚某甲所称的宅基地,是戚某乙父母于1978年经生产队同意,生产队为解决戚某乙父母生活困难,让其在当时垫基建房(临时房),后戚某乙父母将该房让于戚某乙一家居住,戚某乙又在原址上进行了重建,其并未侵占戚某甲宅基地。同时戚某乙向调解员称,在其房屋建成后,戚某甲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戚某乙与之达成“暂用宅基地协议书”,因其没有文化,也不懂法,便违心地在协议上签了字,该协议属无效协议。
针对戚某乙的说辞,调解员将村委会记载的资料向双方当事人展示,双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随后,调解员依据资料记载向双方转述,戚某乙父母将搭建的临时房(无证)于2002年前后让于戚某乙夫妻居住,戚某乙将临时房拆除后建了两间平房(无证),后又在该两间平房上又接了一层楼房。戚某乙对调解员转述内容予以认可。接着,一起参与调解的村委干部表示,在2005年清查土地期间,戚某甲发现戚某乙的楼房压占其宅基地南北长1.6米,东西宽约2米,经双方协商,达成《暂用宅基地协议书》。协议书明确,戚某乙压占戚某甲的宅基地所有权归戚某甲,双方约定在戚某乙再建房时让出其强占的宅基地。该协议已由双方签字确认。
调解员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实际情况指出,戚某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暂用宅基地协议书》的内容及利害关系应该清楚,其辩称戚某甲采取欺骗、胁迫手段让其签字捺印,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双方签订的《暂用宅基地协议书》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有效协议。
为彻底化解矛盾,调解员又邀请了专业测量机构对双方宅基地进行了现场测量。经测量以及与戚某甲宅基地确权证书比对,戚某乙的房基东墙压占戚某甲宅基地南北长1.6米,南墙压占戚某甲宅基地东西长2米,该测量结果双方当场予以认可。调解员指出,戚某乙的无证房屋压占戚某甲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戚某乙应立即停止对戚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在大量事实面前,戚某乙不再辩解,同时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
为了促进纠纷化解,调解员开始从情理方面劝说戚某乙,远亲不如近邻,不如化干戈为玉帛,友好解决此纠纷。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戚某乙同意退还其占戚某甲的宅基地。戚某甲见戚某乙态度转变也表示,本着邻里和睦相处的原则,不再阻挠戚某乙施工,并表示在戚某乙建房期间可以给予帮助。戚某乙也诚恳地向戚某甲表达了歉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至此本次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在调委会达成协议:
1.戚某乙在协议签订后一日内,将侵占戚某甲的宅基地平整完毕并予以归还;
2.在戚某乙建房期间,戚某甲为戚某乙提供必要的便利;
3.双方不再因此产生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