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丝一毫不能放松。安全生产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前提。修订《条例》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修订《条例》就是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法规规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精神的必然要求。2017年,我省修订出台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作了新的修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省条例部分内容与之不尽一致,需要作出衔接修改。修订《条例》就是要发挥法制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修订《条例》是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客观需要。2018年我省在经过机构改革后,原安监局职责整合划入应急管理厅,其他有关部门和职责也作了调整,需要通过修法对原来的法定职责进行修改。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一些富有成效的实践经验,需要通过立法固化下来。同时,过去积累的一些隐患和新的风险也不同程度凸显,需要通过修法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修订《条例》就是要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职责,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有效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立法过程
报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修订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2023年9月、11月,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作为接转项目纳入2024年立法计划,2024年3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社会委、省应急管理厅作了大量调研论证起草工作,一是深入学习研究,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学习省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归纳总结我省实践做法和特色经验。二是大兴调查研究,赴甘肃、湖北等兄弟省市考察调研,赴省内各市(县)和企业开展实地调研,聚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燃气、旅游、民爆等行业和消防、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共12类重点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系列专题调研,从实践中研究掌握需要规范的薄弱环节。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三轮征求了省安委办成员单位意见,多次召开各级人大代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征求了北京市、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意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征求指导支持,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急管理部意见,得到充分肯定。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100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一般规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审议中被形象的称为“安百条”。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每一个条款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是从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整改中提炼的宝贵经验,都是监督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成果措施。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三个问题:
(一)安全生产“谁来管”?
压实各方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重要抓手。对此,《条例》作出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鲜明提出“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二是规定政府职责,包括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投入保障制度、鼓励和扶持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开展公益宣传教育、健全与周边省份区域协同机制、开展表彰和奖励等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的监管职责。三是规定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履行各自管理职责。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涉及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四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如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五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其应当履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法定义务。七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总监,其有权对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制止、拒绝执行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指令等。八是对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义务作出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什么”?
安全生产贵在“防患于未然”,而非“亡羊补牢”。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是《条例》的关注焦点和规范重点。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三是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标准化建设。四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五是建立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和演练。六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管理。七是对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提出要求。八是明确发包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条例》创制性地设置了“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一章,专门就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消防、特种设备、渔业船舶等重点领域,以及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作出特别规定。一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三是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出规定。四是开展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五是规范危化项目选址和安全距离,规定危险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以及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六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明确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七是对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以及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提出明确要求。八是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在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和应急值守、物资储备等。
(三)安全生产“怎么管”?
管好安全生产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重点是抓好“三个着力”。
着力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二是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三是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四是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五是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六是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七是推行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开展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着力加强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一是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三是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四是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评估制度。五是加强信息公开。
着力提升法规刚性约束力。为确保安全生产制度设计、责任举措等落地见效,《条例》用17条的篇幅规定违法行为罚则,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处罚。二是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作出处罚。三是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四是对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开展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自动切断装置的,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为居民用户配套提供安装安全装置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六是严格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法律责任。七是对《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